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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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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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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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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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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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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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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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相关事务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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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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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与定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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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7〕1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271号、第649号
石政办〔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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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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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在本辖区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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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审批表 2、户籍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4、职工单位证明
5、残疾证明6、劳动能力认定证明7、离婚证明8、下岗证明
9、失业证明10、赡养关系证明11、子女上学证明12、遗属费证明
13、农村人口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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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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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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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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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在本辖区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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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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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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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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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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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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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户口本辖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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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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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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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以上老人“尊老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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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石民政〔2014〕83号
石民政〔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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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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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身份证、一寸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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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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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临时救助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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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令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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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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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在本辖区2.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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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及困难原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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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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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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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发〔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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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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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特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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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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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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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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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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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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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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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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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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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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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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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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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在本辖区2.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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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及困难原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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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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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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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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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户口薄、革命残疾军人证及其复印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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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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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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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7〕102号
冀民〔200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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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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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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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核退役人员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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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2011〕76号
民发〔2007〕102号
冀民〔200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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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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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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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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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2012〕14号
冀民〔2012〕91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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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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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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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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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发〔2013〕38号
冀民〔2012〕14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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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本辖区无工作单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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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审核表,烈士子女信息采集表,2寸彩色照片3张,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烈士证明书,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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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务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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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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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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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08〕90号
市劳保便字〔2009〕16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200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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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0” 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3.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4.、残疾人员、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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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领取失业金一次性安置费证明.低保证、残疾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家庭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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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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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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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1〕55号
市政办发〔2007〕83号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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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18周以上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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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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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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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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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人社〔20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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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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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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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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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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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2011〕18号
国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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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16周以上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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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石家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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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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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及重残人员参保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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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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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和二级以上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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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一二级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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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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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离)休人员及参保人因病非因工死亡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与待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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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12〕72号
冀人社字〔201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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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在本辖区并属于社区社会化管理的人员死亡后可以由本社区工作人员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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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原工资账户、家属签字声明、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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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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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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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社险〔2013〕3号
市劳险〔2003〕19号
劳社厅发〔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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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本辖区并属于社区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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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手册到社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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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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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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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人社函(2016)50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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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办理了灵活就业证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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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证明,领取失业金或者一次性安置费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缴纳养老保险金收据、缴纳医疗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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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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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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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2011〕18号
国发〔2014〕8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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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60周岁以上已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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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主页、邮政银行开户页、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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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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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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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2011〕18号
国发〔2014〕8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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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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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保险关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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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务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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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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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河北省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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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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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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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妇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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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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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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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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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户口是本辖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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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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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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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妊娠十四周引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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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性别比〔2016〕1号
《母婴保健法》国家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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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医院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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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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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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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卫计委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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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于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且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母亲年龄未满四十九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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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户口页、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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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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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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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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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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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户口页、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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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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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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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石卫妇幼〔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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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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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户口页、第一个子女登记卡、住院病例、医院近3个月内的诊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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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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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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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冀人口发〔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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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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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婚育证明信、第一个子女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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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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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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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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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我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癌症)的;
(2)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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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婚育证明信,残疾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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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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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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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冀人口联〔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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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无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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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户口页、独生子女证、失业证、无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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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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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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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手册》
冀人口发〔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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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且为农业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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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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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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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试管婴儿生育申请盖章、人流申请盖章、报销四项手术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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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性别比〔2016〕1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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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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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居委会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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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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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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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冀人口发〔2008〕16号
石人口联〔2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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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单亲年满49周岁);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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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死亡证明、双方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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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事务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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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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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困难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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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发〔2013〕51号
石政函〔2016〕62号
冀残联字〔2012〕119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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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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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材料、3张免冠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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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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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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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残联字〔2012〕6号
石政办发〔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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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裕华区户籍,0-6岁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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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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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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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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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残联字〔2015〕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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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裕华区户籍,贫困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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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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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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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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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残联字〔2016〕13号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冀残辅〔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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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裕华区户籍,贫困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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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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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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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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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残联〔2014〕41号
石残联字〔2012〕9号文件
石残联字〔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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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裕华区户籍,贫困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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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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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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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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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函〔2016〕62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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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裕华区户籍、年满18周,本人无收入来源或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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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区残联开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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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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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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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残联〔2014〕41号
冀残联字〔2012〕213号
省残联、省财政厅,冀残联办函〔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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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裕华区户籍、残疾学生和低保户中残疾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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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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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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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资助和奖励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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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残联字〔2005〕65号
省残联、省财政厅,冀残联办函〔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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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裕华区户籍、残疾学生和低保户中残疾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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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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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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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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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残联字〔2011〕41号
冀残联〔2012〕213号
石残联字〔2010〕51号
石残联字〔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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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且已申领了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轮椅车牌证的下肢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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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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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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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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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交字〔2013〕98号
冀残联〔201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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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持二代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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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本人二代身份证;2、残疾人本人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4、残疾人本人1张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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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事务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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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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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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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手册
石政发〔2010〕29号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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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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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附1寸彩色照片1张。
2、户籍证明: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户口页复印件1套(单身申请人提供个人户口页复印件1份);双方父母户口页复印件1套(注明关系)。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居住证明:申请人根据家庭现居住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5)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出具居住地居委会同住证明;
(6)已配租家庭:提供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房产证明:提供自有房产房产证复印件和父母房产证复印件;拆迁提供拆迁协议;历史房产提供地址及建筑面积说明材料。
6、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证明。
7、特殊证件: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见义勇为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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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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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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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手册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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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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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附1寸彩色照片1张。
2、户籍证明: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户口页复印件1套(单身申请人提供个人户口页复印件1份);双方父母户口页复印件1套(注明关系)。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居住证明:申请人根据家庭现居住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5)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出具居住地居委会同住证明;
(6)已配租家庭:提供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房产证明:提供自有房产房产证复印件和父母房产证复印件;拆迁提供拆迁协议;历史房产提供地址及建筑面积说明材料。
6、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证明。
7、特殊证件: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见义勇为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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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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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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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保安居办〔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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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新就业职工: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市区居住证;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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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只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户籍(居住)证明:户籍在市区(含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主页及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户籍不在市区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申请人提供市区居住证。
三、婚姻证明: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四、收入证明: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五、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所在地居(村)委会(市场)出具的《经营证明》。
六、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七、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全国和省部级模、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等家庭,需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件材料;原廉租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租房家庭的,须提供保障房管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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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事务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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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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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协助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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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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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区司法局做好本辖区属于援助事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的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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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申请表;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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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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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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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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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区司法局做好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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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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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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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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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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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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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开展非监禁服刑人员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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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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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院判决书确定是否在本辖区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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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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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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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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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期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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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转入安置帮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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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服务事务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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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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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19、20、21、22、23、24、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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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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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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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
非婚生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年满16周岁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特殊户口登记办理。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在有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对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二)DNA亲子鉴定书;(三)父母结婚证;(四)民警调查报告。
在国(境)外出生的中国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翻译件或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经司法公证的翻译件;(二)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三)父母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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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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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户口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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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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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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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报户口移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移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办理:
(一)在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稳定住所发生变化或直系亲属相互投靠的;
(二)在本县(市)范围内固定住所发生变化或直系亲属相互投靠的;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在学校所在地落实工作单位的;
(四)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移居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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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迁移条件,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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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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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转业人员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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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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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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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退伍、转业的,公安派出所凭相应材料在安置地恢复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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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且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应当要求本人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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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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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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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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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地、居住地、原籍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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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件、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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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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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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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4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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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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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丢失、破损的,可以申请补(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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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户主书面申请核实后办理。
集体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单位证明核实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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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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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63、64、65、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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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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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对于父母离异的,应由实际抚养人同意。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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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变更人的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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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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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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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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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主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证明办理。因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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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际情况凭相关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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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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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4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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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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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应当在一个月内,由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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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注销户口。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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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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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1条、《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47、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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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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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征入伍,应当申报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亲属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口。公民应征入伍未主动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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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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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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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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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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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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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注销户口。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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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重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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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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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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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损毁等原因申请补发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公安机关对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当予以补发,对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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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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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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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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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6年1月18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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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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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执行。但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对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在居住地已经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也可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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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发票、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政府(部队)或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之一。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在本校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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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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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87、88、89、90、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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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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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其他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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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凭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一)加盖公章并注明查询事由及查询对象的介绍信;(二)查询人的工作证件。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询对象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其他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的,可以凭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二)查询人的有效律师执业证。律师查询户籍资料只限查询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的情况,不得涉及与代理案件无关人员资料。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申请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提供查询服务。
公民为新生婴儿取名,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重名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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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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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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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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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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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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