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赞皇县财政局
序 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责任处室 |
备 注 |
1 |
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分析预测全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本地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拟订有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研究提出财税发展战略、预算管理制度、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财税改革方案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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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分析预测全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本地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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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与省的财政体制与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方案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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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有关分配政策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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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政策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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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财政执法 |
监督检查科、条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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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条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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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
条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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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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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县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
负责编制县级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县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宜(划线部分依据国发〔2014〕45号)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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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
预算科、国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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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依据国发〔2014〕45号) |
预算科、国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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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检查 |
预算科 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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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批复全县各部门(单位)决算草案 |
国库科、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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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各部门(单位)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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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责任处室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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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审核全县各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监督预算绩效的执行 |
预算科、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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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财政支出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问责和奖惩建议,负责绩效评价信息管理工作 |
预算科、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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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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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财政体制管理的责任。拟订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
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研究提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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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省对县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税收返还及年终体制结算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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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 |
组织预算执行及相关事宜协调 |
国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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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负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划线部分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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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
国库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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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全县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草案 |
国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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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核算财政专户资金,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 |
国库科、有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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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参与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贯彻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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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及监督检查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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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障性住房资金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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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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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责任处室 |
备 注 |
7 |
负责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税收综合治理。 |
研究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
税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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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
税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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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税源调查统计分析,并对国税、地税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上报 |
税政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根据赞编委办〔2014〕1号成立赞皇县综合治税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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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税收综合治理 |
县综合治税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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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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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监督、处置工作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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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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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查处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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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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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定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 |
经济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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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
经济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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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
经济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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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推进PPP模式推广管理工作 |
负责研究提出教育、科技、农业、产业发展、粮食、扶贫、环保、交通、资源、环境、金融、涉外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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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和监督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
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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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方案,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
各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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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责任处室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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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
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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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
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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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推进PPP模式推广管理工作(依据冀政〔2014〕125号) |
经济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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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
负责研究提出就业、卫生、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政策,制定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社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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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
社保科、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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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再就业资金、低保资金和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
社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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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 |
社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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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负责管理县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管理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受县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
拟订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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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县级政府性债务预算,统筹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安排调度偿债资金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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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实施台帐管理和分类指导,落实监管和债务偿还责任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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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实施统计监督和评估预警;指导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
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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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 |
经济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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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按规定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 |
拟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备案事项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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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汇编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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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政府采购活动投诉、处理处罚等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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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责任处室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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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依据冀政办〔2014〕3号)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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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和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
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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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购置审核、调剂使用和违规车辆处置,车辆购置、运行费用的预决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
会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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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
会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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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有关系统、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
各部门(单位)资金管理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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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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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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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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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县财政监督工作,组织全县日常和专项财政收支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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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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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研究财政支农政策,管理农业财政资金;负责对农口部门涉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口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赞皇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负责研究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村级组织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等措施,做好项目资金监管 |
乡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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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林业和扶贫等专项贷款贴息 |
农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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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农口部门涉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农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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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口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 |
农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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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农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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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责任处室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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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
农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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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
农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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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
农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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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为我县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 |
负责为我县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 |
县兴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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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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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赞皇县财政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资金) |
县财政局 |
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1、牵头制定县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 2、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审核安排、拨付下达专项资金;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预算法》、《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购法》 |
以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为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制定完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县级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年中执行时,由县科技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受理科技研发项目申报,牵头组织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包括对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计划,县财政局据此审核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县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 对省市以上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各项管理工作;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财政部门根据科技部门意见拨付(下达)上级专项资金。 |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
负责职责分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职责分管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评审、实施、验收等具体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相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
三、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赞皇县财政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
按照上级法宣办的统一布署,组织开展全县财税法规政策宣传。 |
条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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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宣传解读和咨询解答。 |
会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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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财政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
(共5项)
1、《县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
2、《会计信息质量监管》
3、《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管理》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监管》
5、《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
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县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方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财政部门按照查前准备、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撰写检查报告、处理处罚、整理归档、整改落实的基本程序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县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会计制度执行方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财政部门按照查前准备、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撰写检查报告、处理处罚、整理归档、整改落实的基本程序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汇报。
(二)其他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机构自查、财政部门组织检查二中检查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机构自查
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三月份对照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通过自查发现问题,自行整改完善意见等材料,结合年度报备材料一起报主管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组织检查
财政部门结合统计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开展检查工作:1、下达书面通知;2、明确检查内容;3、开展检查工作;4、形成检查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5、做好检查资料归档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复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九)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情况;
(二)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三)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专项检查;
(四)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五)市级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六)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下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二)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各级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财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政法规实施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文明执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财政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自觉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财政法制机构按照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者根据执法对象的申请,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被调查的财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法制机构制作书面调查材料,上报有关部门或对申请人进行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财政部门及其财政执法人员,按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