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国土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赞皇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
1、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 |
综合办公室 |
赞政办(2010)103号 |
2、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发展研究 |
综合办公室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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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国土资源局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 |
综合办公室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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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1、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 |
综合办公室 |
赞政办(2010)103号 |
2、负责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执法监察室 国土资源中心所(事业单位)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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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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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国土信访案件的登记、转交、反馈工作 |
执法监察室 国土资源中心所(事业单位)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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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 |
1、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2、编制土地整治规划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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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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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规划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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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1、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2、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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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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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
1、负责基本农田规划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2、负责土地整治立项申报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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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土地用地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卷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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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提供全县土地利用数据。 |
1、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2、负责全县耕地分等定级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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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负责监测土地交易市场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2、负责监测矿业勘查市场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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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采矿权市场监督管理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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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全县地勘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
1、负责采矿权登记、变更、注销、管理的初审工作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2、负责矿业权年审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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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收集、整理地勘、地环技术登记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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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探矿权设置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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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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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参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
负责全县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管理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10 |
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2、申报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
矿山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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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县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1、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综合办公室 |
赞政办(2010)103号 |
2、承担各项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 |
综合办公室 |
赞政办(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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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订县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市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组织实施地图管理和测绘科技创新工作。 |
编制测绘项目和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测量标志和测绘地图管理 |
土地管理科 |
赞政办(2010)103号 |
13 |
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
组织国土干部培训和国土资源宣传工作 |
综合办公室 |
赞政办(2010)103号 |
采矿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区界桩、最低开采标高标牌、信息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每年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二)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巡查不少于24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三)年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在次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每季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防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 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 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 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 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6.25”全国土地日、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综合办公室、 相关业务科室 |
84221614 |
2 |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
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
综合办公室 |
84221614 |
3 |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咨询 |
执法监察室、土地管理科 |
84221614 |
4 |
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举报 |
接受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申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执法监察室、 国土所 |
84221614 |
5 |
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
会同气象局共同发布 |
矿山管理科 |
8422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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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改变土地用途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改变土地用途单位是否按批准用途使用;
(二)涉及补交出让金等费用的是否补交完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项目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实地抽查,改变土地用途单位申报相关资料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规范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案件查处规范:
一、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处:
1、调查取证。(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3)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5)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6)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2、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3、决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4、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6、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1)执行完毕的;(2)终结执行的;(3)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4)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五、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县国土资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赞皇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新设采矿权在7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可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界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8、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9、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不低于50%: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2、查阅相关的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任务: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本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二)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于在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
(三)年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迎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实施年检的采矿权人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备用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
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
3、是否符合治理备用金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的不同环节进行检查;
(二)针对采矿权人是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是否按照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
(三)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备用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是否跟进;
(四)治理备用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权人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
(二)发现被检查采矿权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
(三)会同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组织验收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采矿权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权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备用金;
(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
(三)按《治理方案》验收合格的:
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围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备用金;
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工、竣工验收全额退还治理备用金。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缴存的治理备用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整体项目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方案规范实施;搬迁农户安置补偿政策是否处理到位;拆旧区复垦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及时完成实施通过验收。
2、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新增一般农田、林地、新增林地、园地、新增园地等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二次变更详查;是否属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或可调整区域内。
3、项目实施有无损害群众利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1、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拆旧区复垦和安置区建设是否按要求开展实施。
2、检查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项目复垦区;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整理中心地区联系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对象按要求上报单个建设用地项目立项、验收资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2、国土资源局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具体项目实地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3、对未按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和安置建设的责令整改,对不符立项条件的单个项目不予立项、对实施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个项目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单个项目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通过;
4、将项目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乡镇(街道)专项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土地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土地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登记是否存在;
4、土地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5、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宗土地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2、每年组织1-2次案卷评查;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2、不定期进行土地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3、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4、通过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涂画土地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的,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等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土地开垦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垦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土地开垦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实施;
2.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开展土地开垦项目;
3、是否存在未按项目批准范围实施,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进行实施;
4. 垦造新增耕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占用、破坏农田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1、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对单个项目的实地踏勘和实施验收。对项目立地条件,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前坡度是否超过25度;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地类的,是否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⑤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管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监督对象;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
3、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项目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乡镇(街道)专项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台账。查阅相关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到违法项目整改现场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到卫片执法发现的合法项目检查是否按照批准情况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等;
(四)根据发现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出台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度、存在困难及解决问题的经验办法。按照卫片执法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送。
3、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内外业核查,统计各项数据,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监督与检查,并进行考评。
5、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将考评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符合问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标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
(四)指导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工作方式方法。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当年度部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果,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15%的分别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和追究责任。
土地征收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征地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程序是否实施到位。征地程序是否按照“听证、公告、确认”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实施;被征地村是否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乡镇(街道)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3、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征地范围面积是否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会同县监察、农业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是否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及征地补偿费预缴情况等。
4、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国土资源局参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2、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征地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对发生违法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赞皇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持证矿山安全生产 |
国土局 |
负责对采矿许可证合法性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安监局 |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
||||
‥‥ |
|
||||
2 |
矿山大气污染防治 |
国土局 |
负责持证矿山开采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环保局 |
负责环保评估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国土局 |
负责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国土资源部39号令 |
|
城乡规划 |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负责编制出让前期手续材料 |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国土局 |
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
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
|
城乡规划 |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
5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 |
国土局 |
负责提供征地面积、区片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 |
|
人社局 |
负责社保费管理 |
||||
‥‥ |
|
6 |
地质灾害防治 |
国土局 |
主要负责地灾隐患调查,指导乡镇政府制定落实相关措施。 |
国办函(2011) 94号
|
|
水务局 |
主要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
||||
乡镇政府 |
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
||||
移动、电信、联通、网通、电视台 |
主要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相关知识宣传。 |
||||
气象局 |
主要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
||||
交通局 |
主要负责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
||||
发改局 |
主要负责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
||||
林业局 |
主要负责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
||||
城建局 |
主要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时,合理确定项目选址,避开危险区域。 |
||||
环保局 |
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评估。 |
||||
农业局 |
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评估。 |
||||
财政局 |
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
|
||||
教育局 |
负责将地质灾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小学生防灾演练。 |
||||
安监局 |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严防认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
||||
旅游局 |
负责景区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巡查。 |
|
|||
公安局、医疗机构 |
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安全、交通、医疗抢救 |
||||
民政局 |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发放 |
||||
7 |
国土违法案件的查处 |
国土局 |
是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的主要执法主体 |
赞政通 (2012)1号 |
|
住建局 |
主要负责协助国土核实有关规划信息,提供规划资料 |
||||
乡镇政府 |
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 |
||||
公安 |
负责对涉嫌土地、矿产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查处 |
||||
监察 |
负责对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
||||
农业、林业、水利 |
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 |
||||
工商、环保、卫生、文化、消防 |
收到国土停工通知后,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
||||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
收到国土停工通知后,不得对违法单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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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赞皇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持证矿山安全生产 |
国土局 |
负责对采矿许可证合法性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安监局 |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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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大气污染防治 |
国土局 |
负责持证矿山开采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环保局 |
负责环保评估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国土局 |
负责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国土资源部39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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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负责编制出让前期手续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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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国土局 |
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
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
|
城乡规划 |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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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 |
国土局 |
负责提供征地面积、区片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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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负责社保费管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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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质灾害防治 |
国土局 |
主要负责地灾隐患调查,指导乡镇政府制定落实相关措施。 |
国办函(2011) 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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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主要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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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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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信、联通、网通、电视台 |
主要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相关知识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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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主要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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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主要负责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
||||
发改局 |
主要负责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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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主要负责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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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 |
主要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时,合理确定项目选址,避开危险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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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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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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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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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负责将地质灾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小学生防灾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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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严防认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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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
负责景区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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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医疗机构 |
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安全、交通、医疗抢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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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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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土违法案件的查处 |
国土局 |
是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的主要执法主体 |
赞政通 (20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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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主要负责协助国土核实有关规划信息,提供规划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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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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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负责对涉嫌土地、矿产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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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 |
负责对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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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 |
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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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环保、卫生、文化、消防 |
收到国土停工通知后,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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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
收到国土停工通知后,不得对违法单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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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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