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粮食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赞皇县粮食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粮食调控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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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省、市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完善粮食法规制度建设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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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布局。 |
编制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
监督检查科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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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全县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
拟订全县粮油总量平衡计划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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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县域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灾区、库区移民、贫困缺粮地区、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
执行粮食收购政策,组织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粮食市场收购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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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人群的粮食供应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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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粮食局的军粮供应政策,负责全县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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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和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保证储存安全;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布局、轮换、动用建议。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粮食供需变化,提出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布局的建议,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制定、调整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计划 |
综合办公室 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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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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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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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县级粮食储备情况,指导县级粮食储备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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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政策和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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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定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粮食流通设施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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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粮食市场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粮食市场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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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投资安排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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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全县粮食储存保管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粮食标准,落实粮食检验政策、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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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食质量监管;宣传贯彻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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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指导全县粮食安全生产 |
综合办公室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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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监管、食品安全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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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指导粮食行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
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行为;根据规定办理县域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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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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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拟订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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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查处影响较大、较为复杂的涉粮违法案件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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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指导粮食企业改革和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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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行业做好多种经营、招商引资等工作 |
综合办公室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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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设施、仓储设施及粮油加工业的年度统计及有关专项调查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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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及新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全县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作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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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全县粮食应急预案,在粮食市场供求出现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开展粮食生产收购形势调查和市场监测,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和变化趋势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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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拟定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方案,完善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确定、维护和管理粮食应急网点,健全粮食应急网络 |
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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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汇总、审核、分析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信息,为粮食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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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出粮食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负责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粮食系统财务、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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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县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清算调整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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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粮食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建议,负责粮食财政资金测算、审核与分配;组织财政资金项目评审、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粮食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经法规制度贯彻落实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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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财政、农发行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会同财政、农发行监督管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承担县本级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清算工作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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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按照政府部署,全力完成分派任务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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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彦章 填报时间:2015.5.6 联系电话:0311—84221307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赞皇县粮食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全县社会粮油统计工作 |
负责统计搜集我县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市局,根据需要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
监督检查科 |
0311—8422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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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目 录 ……………………………………………………1
一、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4
三、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8
四、涉粮案件的监督检查……………………………………10
五、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14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赞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监督对象
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内设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督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5.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自查、抽查、全面考核等多种方法进行。
四、执法监督程序
1.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确定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象、内容及时间。
2.组织实施执法监督。
3.提出执法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被监督对象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其限期履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 将执法监督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监督对象。
6. 跟踪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7. 将执法监督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执法监督措施
1.询问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3.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被调查或者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执法监督处理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资格;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督检查程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7.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9.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
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入库的储备粮没有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账保管;没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规定“毎年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两次品质指标检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入库时没有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计划。
(4)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责令限期改正,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动用储备粮;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涉粮案件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群众举报、例行检查发现、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交以及其他方式披露等,属于粮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粮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案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抽取样品进行鉴定,调取相关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对案件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并登记案件。
2.组织实施专项调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7.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9.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
10.入库的储备粮没有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账保管;没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规定“毎年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两次品质指标检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没有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入库时没有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 .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计划。
13 .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责令限期改正,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擅自动用储备粮;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组织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专项资金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制度。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3.资金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政策性资金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制度检查方案。基层企业进行自查;粮食局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级政策性资金复查工作;县政府组织财政、发改、农发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联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粮食局和相关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粮食局可以责令其调整或修改:
1.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的,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的。
2.专项资金使用不合法的。
3.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建议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或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等检查意见。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赞皇县粮食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县级储备粮管理 |
县粮食局 |
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赞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赞政【2010】年第15号) |
以我县建立3000吨县级储备粮为例, 1、按照石发改贸【2010】918号《关于下达县级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我县应建立县级储备粮3000吨。 2、县政府于2010年7月23日同意从2010年起建立3000吨县级粮食储备。 3、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赞皇支行联合制定《县级粮食储备计划实施意见》下达给承担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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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
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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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安排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财产保险费用和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对承担县级储备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根据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安排必要的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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