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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民政局、赞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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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赞皇县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监管

 

单位:赞皇县民政局(盖章)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4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全县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单位:赞皇县县民政局(盖章)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4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救济救灾工作监管

 

单位:赞皇县县民政局(盖章)

 

为加强对救灾救济工作的管理,规范灾后救助行为,促进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行使救灾救济管理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县辖区内对基本生活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提供生活救助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助工作的组织,救灾预案的实施,灾情统计管理;

(二)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三)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及时上报进度,并不定期实地查看进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救灾预案的应急演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下发通知;

2、制定检查实施工作方案,下发通知;

3、组织实施检查;

4作出检查情况总结。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里上报倒损房户情况,进行抽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倒损房恢复重建户及时上报恢复重建进度,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年底前恢复。

3、县民政局按恢复重建进度,给予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中途放弃恢复重建的,取消补助。

 

 

 

 

 

 

 

(四)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赞皇县县民政局(盖章)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县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 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 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 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 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未经许可开办养老机构的,责令停业,并按程序报批,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

2、发现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假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或换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5、发现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存在其他不合格或违规问题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监督检查

 

单位:赞皇县县民政局(盖章)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各乡镇(街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维护经费提留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定期检查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措施

(一)民政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实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实施。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民政部门要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核对相关情况,如有不符的及时处理。

(四)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举报问题时,必须由2名以上殡葬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并留档,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根据相应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单位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还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对之进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处罚。

 

 

 

 

 

 

 

 

(六)对区划地名工作的督导检查

 

单位:赞皇县县民政局(盖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区划、界线、界桩和地名的各类单位和各类实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界限、界桩和地名标志的设立及维护情况

(三)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察看与网络察看相结合。

(二)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到区域界限察看现有界线、界桩情况。

2、实地察看街道地名标志设置和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居民点和交通导向标志使用标准名称情况。

3、经常性从网络、各类媒体、图书出版市场和各类户外广告发现使用非标准地名线索。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规定持相关执法证件到实地进行察看;

2、对存在违规的,先行口头通知纠改,对不能按时纠改的,发放书面违规告知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纠正;

     3、限期内不纠正的,执行相关行政处罚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单位:赞皇县民政局(盖章)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的通知》规定日常管理继续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的监督,指导。使残疾人权益得到保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三)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县民政部门每年对所辖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四、年检程序

(一)福利企业填写福利企业年检表,报县民政部门

(二)县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经常性、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日常督查;每年开展一次年检。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赞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有法不依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属地依法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跟踪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跟踪监督执法或定期抽查执法记录的方法,发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