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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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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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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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
负责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综合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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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起草、制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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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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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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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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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负责本系统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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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负责政府内网、“金保网”及局域网维护;负责信息工作 |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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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管理规则(草案),并组织实施 |
综合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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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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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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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和分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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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定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石(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合理增长 |
综合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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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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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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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及驻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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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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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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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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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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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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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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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岗位聘用方案(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核准备案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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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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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定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石(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
制定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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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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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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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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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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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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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选拔科技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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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职称聘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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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定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石(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
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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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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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专家休假及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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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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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
负责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 |
工资福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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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各类津补贴、离退休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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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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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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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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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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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审核; 聘请县本级职业管理审核、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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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贯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
负责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
公务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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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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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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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办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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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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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全县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贯彻落实及拟定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
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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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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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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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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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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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
负责公务员招录计划的审核工作 |
综合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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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
公务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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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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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编制县公务员培训计划,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监督指导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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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建立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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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
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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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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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负责县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 |
综合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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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
公务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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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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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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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分配办法;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方面的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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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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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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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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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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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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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 |
编制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监督、协调、指导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并提供政策服务。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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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县智力引进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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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综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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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的申报奖励事宜; 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经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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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 |
劳动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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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同(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赞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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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拟订失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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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失业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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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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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高校毕业生工作,承办县直单位(含中央驻石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
综合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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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人才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人才交流中心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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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
劳动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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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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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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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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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职业资格培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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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创业,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前置条件审核、社区就业服务、农村劳动力管理和转移培训、公益性岗位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
就业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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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负责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 |
劳动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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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特殊群体就业和失业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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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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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负责养老保险基金预警预测制度 |
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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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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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援企稳岗工作 |
就业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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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负责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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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发展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家庭服务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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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和拟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 |
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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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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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定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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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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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医疗、生育保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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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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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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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和拟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负责全县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
工资福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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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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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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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职工因工伤残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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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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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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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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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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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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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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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和拟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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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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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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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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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核销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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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失业保险费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待遇审核发放、稽核、扩面征缴、价格补贴、医疗保险参保补贴 |
就业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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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及临时工的保险业务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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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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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与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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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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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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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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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和拟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负责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
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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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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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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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参保人员有关医疗待遇的认定及备案;负责对全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负责外地参保职工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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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生育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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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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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养老、老农保、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定,起草拟订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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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全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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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指令性指标的落实和社会保险扩面计划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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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和拟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确保基金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城乡居民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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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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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及对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
城乡居民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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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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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保险统计和数据应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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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驻赞国有、县属全民、集体,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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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全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指导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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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和服务 |
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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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科违法案件。 |
组织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特殊工时实施依据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劳动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河北省劳动和省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依据1、《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0〕57号);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8号);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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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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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立全县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调解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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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并参与全县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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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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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劳动关系调整 |
劳动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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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负责企业用工备案制度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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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
工资福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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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劳动时间的贯彻执行 |
劳动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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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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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
工资福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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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及审批工作; |
劳动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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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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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并与企业签订《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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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中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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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科违法案件。 |
参与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相关规则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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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管辖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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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仲裁庭、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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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报送仲裁案件的有关数据及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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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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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两法”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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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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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协调社会保险费划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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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监督“预储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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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县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省、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 |
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县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
公务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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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国务院工作部门、省政府、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拟订和完善受表彰奖励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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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盖章)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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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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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制宣传 |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
综合规划科 |
8422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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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县参保单位社保工作人员及参保职工的社保知识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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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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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社会保险法》基本知识,按职责分工做好对参保人员法制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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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政策宣传。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
1538339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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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全民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意识和维权能力。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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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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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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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息公共服务 |
通过局门户网站、电子屏幕等方式提供服务 |
信息中心 |
8422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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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 |
通过县人社局官方网站为县属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
人才交流中心 信息中心 |
8422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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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经济建设提供人事人才服务 |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举办公益性质的人才交流活动 |
人才交流中心 |
8422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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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上级部门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单位: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县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人社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承接机关的后续监督 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委托机关科室下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加强对承接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下放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科室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承接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承接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对其他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是否在人社部门实施信息公开。 (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属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和实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曝光。 (一)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没有进行信息公开。 (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属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和实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实名投诉,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可以责令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可以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或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一)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拒不公开。 (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拒不纠正不符合有关规定。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l.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机构信息公开; 2.注重信息跟踪; 3.关注媒体报道; 4.组织市场巡查: 5.受理投诉举报; 6.组织年度审查; 7.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l.警告,督导整改; 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技工学校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学校招生、学籍注册(备案)、学生资助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不定期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技工学校现场实施检查抽查; 2、组织专家对技工学校检查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劳动就业科室(单位)或有关专家对技工学校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报劳动就业科审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技工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县级人社局和向被检查的技工学校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抽查有问题的技工学校,敦促其限期整改。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督促县人力资源保障职能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对其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县人力资源保障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抽查、日常管理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措施 县人力资源保障职能机构日常检查项目: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7、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相关科室或有关专家每年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反馈,县并将年终检查最终结果报送县局劳动就业科。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县人力资源保障职能机构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资质。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辖区内经省厅审批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组织对我县辖区内经省厅审批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进行日常管理,年终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项目措施 1、鉴定程序的执行情况,考务原始资料及业务档案; 2、鉴定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核实鉴定次数、人数; 3、管理人员、考务人员的配备、到位情况; 4、鉴定条件、设备到位及完好情况; 5、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鉴定范围的; 6、重大事项变更未向省、市、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告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劳动就业科组织相关科室或有关专家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劳动就业科;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反馈并报省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敦促其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暂停或报省厅依法撤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两定点”监督检查 单位:赞皇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赞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是否合理,特别是参保人员的门诊高额费用、就诊次数异常以及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医疗保险稽核; (二)监督“两定点”是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检查协议“两定点”对医疗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违约行为,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分区域监管、定期轮换的模式。主要采取常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投诉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网络监管。主要采取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门诊、住院费用明细和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普查法、抽查法、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措施; (二)人工查阅病历资料和电脑网络查阅数据信息相结合的措施; (三)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相结合的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目标和检查内容; (二)确定检查人员分组和任务;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违约通知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依据协议进行处理并监督整改。
7、参保人员参保管理 单位: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赞皇县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参保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 (二)检查参保单位及职工中断、注销、接续医保关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 (三)检查参保单位及职工信息变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 (四)检查参保单位及在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退休职工养老金基数是否准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对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材料、中断接续材料、信息变更材料、年度财务报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表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参保单位及职工参保资料进行认真详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石家庄市、县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职工参保流程及申报材料内容; (二)对参保单位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予以解释并要求更正。 8、行政执法 单位:赞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负责对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及年度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以及处理群体性事件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确凿、符合当场处理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处理 (六)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案件登记; (二)案件初查,初步核实确认违法问题; (三)立案建档; (四)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五)依法事先告知。制发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听取陈述申辩或应要求举行听证会,案件复审; (七)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并送达; (八)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九)结案和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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