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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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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综合协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负责机关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重大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接待、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重大活动、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办公室

 

2

组织起草全县有关文化新闻出版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编制文化新闻出版发展规划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

 

规划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负责全县艺术事业管理工作

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调整

负责全县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

负责全县文化事业管理工作

依法实施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游戏)、电子游艺、动漫、美术品经营和音像、电子、书刊等出版物经营项目的行业监管。

负责对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监管,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负责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

负责全县版权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报纸(报社)、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和记者站的监管

组织查处违规出版活动和新闻违法活动

负责对文化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文化行政执法

 

研究拟定全县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

 

开展全县性体育活动,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发展

 

会同有关部门举办赞皇县残疾人、农民、少数民族等综合性运动会

 

组织参加省、市各项群众体育比赛

 

 

拟定全县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计划,以及青少年业余训练竞赛管理制度

负责全县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

 

指导业余训练队伍建设及训练工作

 

组织开展体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实施

 

组织开展反兴奋剂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县级体育竞赛计划

 

筹备协调在全县举办的国际、国内体育竞赛的组织工作

 

指导全县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工作

 

组织业余训练队伍参加省内外青少年体育竞赛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

 

 

 

 

研究、规划全县体育设施建设

监督指导体育彩票公益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及单位体育器材的购置

 

研究拟定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培育扶持体育市场负责体育市场监督和管理

 

负责全县体育经营活动人员岗位培训、业务指导

 

协助管理全县体育彩票市场

 

3

负责广播电视电视宣传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拟定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承办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频率和广播剧、电视剧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等相关许可工作;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监管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移动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负责对全县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和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全县电影放映及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拟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网络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和计量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工程建设;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检测和安全播出及技术保障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科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文广新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2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锅)

文广新局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3

娱乐场所

(歌舞厅)(游艺厅)

文广新版局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局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治安状况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4

印刷业

(印刷厂)

文广新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图书借阅服务

图书借阅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委托图书馆)

84224365

2

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等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

84224365

3

送文化下乡

开展电影下乡、送戏下乡、送晚会下乡等文化活动。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委托文化馆)

84224365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印刷业事项监管

()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赞皇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街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


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赞皇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赞皇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赞皇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赞皇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赞皇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出版单位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赞皇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