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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物价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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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物价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赞皇县物价局(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县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章和政策草案。编制价格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

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办公室

 

研究制定价格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好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办公室、检查所、收费科、价格科、价格认证中心

 

拟订全县价格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办公室

 

2

负责全县价格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价格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价格管理工作

办公室、收费科、价格科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3

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建议,同有关部门拟定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建议

价格科

 

 

 

 

依法落实《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办公室、价格科、收费科、检查所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价格科

 

4

制定和调整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商品价格和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管理指导全县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商品价格和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负责组织协调价格听证工作。

价格科、收费科

 

5

负责全县物价系统内价格立法和行政案件的应诉;负责县物价系统价格协会,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负责全县物价系统内依法行政和行政案件的应诉

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

 

负责市物价系统价格协会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办公室、价格科、收费科、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6

根据管理权限规定,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重要经营服务收费政策管理。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方案及措施,指导、督促相关措施贯彻落实。

收费科

 

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核发县级单位收费许可证。

 

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统计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7

制定和调整全县重要的经营服务、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

管理和指导全县公共保障房价格与租金

价格科、收费科

 

管理和指导全县物业服务收费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金融系统收费政策

 

管理和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系统价格和收费

 

管理和指导全县旅游景点价格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邮政、电信系统收费政策

 

管理和指导全县环卫系统收费

 

8

管理和指导全县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和指导全县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务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9

根据上级要求或规划,负责本县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信息化建设。落实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预警预报。

落实并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价格科

 

负责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设,负责国家和省、市、县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和日常管理

 

跟踪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和服务价格动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根据上级要求或规划,负责本县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信息化建设。

 

发布价格政策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引导生产消费和价格预期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0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关工农业产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价格科

 

 

 

11

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检查所

 

依法协助调查价格垄断和调查处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价格失信惩戒制度。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2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全县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执法检查。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所

 

按分工管辖规定,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

 

完善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依法办理价格举报案件

 

 

 

 

 

办理价格信访事项

 

13

负责全县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按照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需要,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按照省制定的农产品调查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开展我县成本调查工作

价格科

 

制定和实施全县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组织实施全县农产品成本调查

 

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4

负责全县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鉴定(认定)、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15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处室、单位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赞皇县物价局(盖章)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县物价局

牵头提出收费标准审批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收费项目审批意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1、 某收费部门或单位向县物价局提出某收费标准申请意见。县物价局提出审批意见后,送县财政局会签,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联合批复该收费部门或单位。

2、某收费部门或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某收费项目申请。县财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后,送县物价局会签,由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联合批复该收费部门或单位。

县财政局

牵头提出收费项目审批意见。会同县物价局提出收费标准审批意见。

相关收费部门

提出收费项目立项和收费标准申请。对本系统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2

教育收费管理

县物价局

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县教育局提出的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会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提出上报县政府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对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学校申请提高学费标准,首先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县物价局、财政局。县物价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后,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列入听证目录的,需召开听证会。需报县政府批准的,县物价局牵头综合各方意见,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三部门共同报县政府

县教育局

提出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对系统内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县财政局

会同县物价局审核县教育局提出的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意见。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3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县物价局

牵头研究制定省市托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某医疗机构申请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首先由医疗机构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县物价局(县人社局)。县物价局进行审核后,研究提出调整方案。需报县政府批准的,县物价局牵头综合各方意见,由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三部门共同报县政府

县卫生局

提出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对系统内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确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

4

燃气价格管理

县物价局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燃气价格管理相关政策;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制定调整我市天然气价格政策;指导县(市)区做好天然气价格管理等工作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2、《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

3、《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冀价工字[2010]44)

市内天然气运输管道由市发改委批准建设;由市物价局制定销售价格;市能源办负责省内天然气行业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办理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县发改局

负责燃气运输调度工作

县建设局

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县能源办

负责燃气行业管理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6

供水价格管理

县物价局

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水价政策,制定本县水价调整方案,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1.省政府第183号令《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原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3.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4.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价工字[2003]28)

 

研究制定或者调整我县供水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水务局

负责水利工程供水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7

供暖价格管理

县物价局

负责落实省、市供热价格政策,制定本县供热价格方案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3)

 

研究制定或者调整我县供热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建设局

负责全县的供热管理工作

8

重要农产品价格管理

县物价局

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20141015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2014117日,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五部门的通知,我局及时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精神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9

旅游价格管理

 

县物价局

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旅游门票价格相关政策,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管理辖区游览参观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指导各县(市)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旅游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1、《旅游法》

2、《河北省旅游条例》

3、关于整顿和规范浏览参观点门票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

4、《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

5、《石家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石价[2010]41号)

县旅游局按职责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县物价局依法召开听证会,拟定游览参观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报市局批准;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对实行免费开放景区的经营保障。

县财政局

按相关规定负责对实行免费开放景区的经营保障

县旅游局

按职责负责旅游行业管理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赞皇县物价局(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

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及时公布政府定价信息,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和价格预期。

办公室、收费科、价格科

84221501

2

价格争议调解

对本市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群众的价格(或损失)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协调价格矛盾,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和社会和谐稳定。

价格认证中心

84221501

3

价格认证服务

接受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涉及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公证性认定服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认证中心

84221501

4

价格投诉举报处理

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年24小时畅通,实现“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四级联网,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

价格举报中心

84221501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单位:赞皇县物价局(公章)

 

县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收费单位的监管。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各级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三、监管方式、措施和程序

(一)建立收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

(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四)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冀价政调[2014]6号)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评估报告在河北物价网站进行公示。

    (五)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四、监管处理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二、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单位:赞皇县物价局(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三是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检查情况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八)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12358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乱收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存在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问题的单位,不仅实施经济制裁,还要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属地管理的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单位:赞皇县物价局(公章)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检查、处理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执法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负责人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擅自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九)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十一)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十二)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不使用罚没收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

(十三)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报销票据,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十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物价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物价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处理建议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给予暂扣或者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较重行政处理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过错责任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的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

(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 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 通报批评;

(四)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 离岗培训;

(六) 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七) 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八) 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

(九) 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的监督检查

 

单位:赞皇县物价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12358价格举报接听接访人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价格主管部门随机抽取部分价格举报人,通过12358电话进行回访,听取举报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受理阶段、整理分类阶段、办理等过程中对价格举报设定内部办理时限,信息系统在时限过半,时限届满前10日,时限届满前5日等三个时点分别发送提醒信息,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无法在设定时限内办结的,可以向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出,经同意后可以重新设定时限。对于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确需短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信息系统可以设置随时提醒功能,随时向承办人发出提醒。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送《价格举报督办单》要求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说明办理进度情况,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价格举报督办反馈单》对进展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上级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对督办案件的办理进行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

(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 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 通报批评;

(四)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 离岗培训;

(六) 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七) 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

(八) 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

(九) 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五、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单位:赞皇县物价局(公章)

 

放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为防止和制止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或者市场地位优势,操控市场价格,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应当对市场定价行为予以规范。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是组织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重点案件。三是组织定期和定点检查和抽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六、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赞皇县物价局(公章)

 

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内容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二)《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四)《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对《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一)《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规定处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收费1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收费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收费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规定处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收费1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收费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收费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作为全省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河北省物价局网站公布,网址:www.hebwj.gov.cn

三、有关措施和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