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赞皇县烟草专卖局
责任清单
局长签字: 填报时间:2015年4月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赞皇县烟草专卖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打非工作,办理大案要案;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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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县烟草专卖证件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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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罚没物品的处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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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与当地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作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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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刘振平 填报时间:2015年4月 5 日 联系电话:0311-89205189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赞皇县烟草专卖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县烟草局 |
审查批准发给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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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增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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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县烟草局 |
打击制售假烟、走私烟等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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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客户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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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配合烟草局对暴力抗法的卷烟零售户进行震慑、打击,并对涉烟违法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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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
对涉烟违法人员进行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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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 |
对涉烟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判决。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赞皇县烟草专卖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普法宣传 |
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0311-89205189 |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单位:赞皇县烟草专卖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零售许可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出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供货等措施;
(四)调查询问烟草专卖零售商户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关情况;
(五)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违规经营的卷烟;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