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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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主管全县档案事业;制定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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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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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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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档案编研、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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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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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档案接收中长期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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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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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档案信息化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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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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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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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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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
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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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中介服务专业人员备案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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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用档案为县委、县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资料编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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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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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县档案馆档案展览和陈列工作 |
文卫档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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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档案,档案资源建设,负责县直机关档案业务指导、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
确定档案接收和收集范围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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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直机关和市直属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批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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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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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乡镇、农村档案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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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过程中档案流向及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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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归档检查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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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县直单位到期档案、撤销单位档案,接收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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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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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有关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部分的认定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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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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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验收 (不含3A.以上认定验收)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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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档案征集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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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一管理全县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审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依法管理全市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
管理全县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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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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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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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批准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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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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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县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
拟订本县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档案流向及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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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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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县管企业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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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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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攻关项目档案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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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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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 制定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表彰,组织档案科技和学术交流,提高全县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 |
开展档案干部培训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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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科学调研和学术交流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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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集中统一管理县直机关的档案资料,保管革命历史、旧政权、名人以及具有地方物色的各种档案资料;维护档案完整,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
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的科学分类、保管、整理、著录、编目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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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档案馆档案资料进行技术性处理与保护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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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声像特殊档案载体保管和开放利用服务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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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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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研究制定或草拟相应政策、提出落实措施 |
人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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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人防工程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4、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人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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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 6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
人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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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8、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
人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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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了解和掌握本科室所联系的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负责完成主管领导就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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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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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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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无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档案利用服务 |
馆藏档案的咨询、查阅、检索、 摘录、复制等服务 |
文卫档案科 |
84221784 |
2 |
档案法的宣传 |
组织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
文卫档案科 |
84221784 |
3 |
文化展览 |
组织实施赞皇县档案文化精品工程 |
文卫档案科 |
84221784 |
4 |
利用人防工程提供应急 避难服务 |
指导监督利用人防工程开设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 |
人防科 |
84221784 |
5 |
利用人防宣传教育基地提供防控防灾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服务 |
利用人防宣传教育基地普及防空知识,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 |
人防科 |
84221784 |
6 |
利用“12.4”普法宣传日,宣传法律知识。 |
宣传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接收有关人防问题的咨询。 |
人防科 |
84221784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档案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档案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 县档案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档案馆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办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档案执法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档发〔2011〕70号),作为全省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档案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说明理由等配套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属地管理的人防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调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人员检查纠正,受查人员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无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人防行政执法活动的县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人防设备设施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人防设备设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属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月巡检、季维护和年检查测试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