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29 点击次数:?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住建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古树、名木砍伐移植、修剪审批 |
住建局 |
业务把关审批 |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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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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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 |
住建局 |
建筑安全 |
《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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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安全生产 |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住建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村镇建设管理、房地产产业、建筑业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起草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
1、拟定城乡建设、保障房、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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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对城乡建设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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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 |
房产管理所(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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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编制全县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住宅房地产业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1、拟定市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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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定建筑行业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质监站(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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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定房地产行业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房产管理所(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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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
1、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物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质监站(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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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受并及时处理本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本县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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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县城建设的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对全县建设工程有关负责主体和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和不定期巡查。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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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公用设施建设 |
1、规范和指导城市供热、供气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燃气和供热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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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市政工程报建手续的审批、招投标、建设监督工作。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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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城建项目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跟踪督导检查和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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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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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市政基础施放建设资本运营和融投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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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编制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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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主体行为 |
1、指导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机构。 |
质监站(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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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 |
质监站(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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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工作并负责相关文件的备案。 |
招投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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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查处建筑及房地产业的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
质监站(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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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建设市场稽查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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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商品房预售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负责查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方面的监督管理。 |
1、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工作。 |
房产管理所(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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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查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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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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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物业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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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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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县房产经济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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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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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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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县旧居住小区改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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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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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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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责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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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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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综合管理。负责县危陋住宅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
1、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 |
房产管理所(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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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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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全县各类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和抵押管理工作。确认房屋权属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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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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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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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县房产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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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县危陋住宅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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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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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县直管公房的资产、经营和维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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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县单位公房售房款、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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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落实私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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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
1、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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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农村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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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小城镇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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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
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墙改办(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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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负责城建工程档案的接收及长期永久保存工作,做好档案的保管利用。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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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县城绿化建设 |
1、负责县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参与建城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范设计管理。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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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县城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审批验收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申报和审批建城区内占用绿地、伐移树木等事项。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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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监督检查园林绿化行业的行政执法、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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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园林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和古树名木保护等标准。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质量监督和安全质量生产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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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融资及各种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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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建城区苗圃地、花卉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进入城区苗木、花卉的简易及苗木、花卉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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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参与组织和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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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全县园林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园林行业的管理,负责外地进县从事园林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办理进市登记及市场准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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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验收移交接收工作。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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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县城排水工作 |
负责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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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
1、负责编制房屋拆迁年度计划。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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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管理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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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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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对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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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相关工作 |
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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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
质监站(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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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
1、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
墙改办(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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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建设科技项目工作认证。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技术引进工作和建设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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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推进城市化建设工作 |
1、负责推进城市化建设工作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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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组织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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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田、铁路、输油、输气管道建设的相关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田、铁路、输油、输气管道建设的相关工作。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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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指导、协调、调度、考核、督查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
负责指导、协调、调度、考核、督查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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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建设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建设领域各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
(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
(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件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
(四)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五)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动态记分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建议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
(五)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部署,创建建筑节能强市,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节能改造情况;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五)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
(六)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即由县(市)区建设部门组织自查,再由市建设局组织对各地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组织专家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和实施相关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组织自查,报送自查报告;
(三)组织抽查,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
(四)对监督检查进行后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二)负责县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二)县管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管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5.接受中标人施工合同备案。
(二)县管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方面。
1.每季度制订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2.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发放评价表单。
3.按照评价表单将评价结果记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县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合同履约行为的检查结果纳入信用平台数据库。
(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我县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行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颁布)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承发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单位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
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二)造价咨询企业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
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备案审查程序
1.查验备案资料完备性;
2.查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3.查验备案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计价依据;
4.提出查验意见,出具查验意见书。
(二)现场检查程序
1.提取相关资料;
2.对资料进行查验;
3.完成核查报告。
(三)专项检查程序
1.建设局印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单位自检;
3.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报市建设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3: |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部门名称(盖章) | 住建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1 | 建筑设计 | 建筑图纸设计、咨询 | 建筑设计室 | |||||||
2 | 建筑材料检测 | 建筑材料:钢筋、水泥试块、砖实验检测 | 建筑材料检测站 | |||||||
3 | 房产评估 | 建筑房屋评估 | 房产管理所 | |||||||
4 | 房产测量 | 建筑房屋测量 | 房产管理所 | |||||||
5 |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
6 |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 |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
7 | 县城区道路维护 | 县城区道路维护 | 市政工程科 | |||||||
8 | 县城区照明设施、雨水、污水管网建设及维护 | 县城区照明设施、雨水、污水管网建设及维护 | 市政工程科 | |||||||
9 | 县城主要街道绿化苗木及设施建设及管护 | 县城主要街道绿化苗木及设施建设及管护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
10 | 县城公园绿化苗木及设施建设及管护 | 县城公园绿化苗木及设施建设及管护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
11 | 县城居住小区及保障性住房维修 | 县城居住小区及保障性住房维修 | 房产管理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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