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摸底表
发布时间: 2016-01-11 点击次数:?
赞皇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摸底表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部门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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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赞皇县水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第2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8条、第9条、第10条;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2条、第9条、第10条; 5、《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3】3号)第2条、第6条。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取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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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取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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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省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放许可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班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 4、《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3.4 |
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 |
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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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抻批、设施验收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取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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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具有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取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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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第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保留 |
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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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变更、换证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资质培训 |
卫生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将石家庄市医院协会列入过渡性脱钩,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取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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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保留 |
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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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保留 |
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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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保留 |
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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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保留 |
程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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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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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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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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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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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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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风险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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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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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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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施放气坏活动审批 |
当地气象台出据的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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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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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安全评价 |
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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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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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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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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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审查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斩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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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施工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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