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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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县级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17-06-21 点击次数:?
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 |||||||
序号 | 事项 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类别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01007 |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 | 作为子项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2 | 17023 |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至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 | 列入我市行政许可 |
市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3项) | ||||||||||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01007 | 《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及审验 | 市发改委(物价局) | 行费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19、20、22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084号文《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各类市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审验承诺时限:每年6月底前;核发、变更法定时限:10-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依据(发改价格〔2015〕36号)取消该项 |
2 | 行政许可 | 30007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 | 市安监局 | 培训教育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 考试合格后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依据(国发〔2015〕36号)取消该项 |
3 | 其他类 | 129002 | 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 | 市环保局 | 科技处 | 三定方案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无有效依据取消该项 |
4 | 行政许可 | 25010 | 再生育审批 | 市卫计委 | 家庭发展处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含公有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2.夫妻一方是公有制企业职工 | 自本级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依据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市级审批(由县(市)、区级审批) |
5 | 其他类 | 289007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药监局 | 药品流通监管处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 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 | 80个工作日 | 依据: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冀价行费【2010】45号,冀食药监办【2011】63号 | 与省级保持一致,调整为行政许可 |
6 | 其他类 | 79006 |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区公所的设立、撤销和驻地迁移;县级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的审核和申报 | 市政府 | 市民政局 |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第二条 |
涉及区划调整的区、县(市)政府 | 无 | 不收费 | 依据(冀政发〔2015〕38号)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
7 | 审核上报事项 |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 市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处 | 1.《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根据省食药监局文件,由市食药监局负责审批,列入我市行政许可(县(市)、区级负责制发许可证) | |
8 | 行政许可 | 28001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变更和换发(含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指定、含实行“三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批准) | 市食药监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核发:12个工作日 变更:7个工作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批准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药品管理法》修改,机构职能调整,下放至县(市)、区食药监管理部门(市级保留辖区内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证审批) |
9 | 其它类 | 289005 | 保健食品经营审核 | 市食药监局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药品管理法》修改,机构职能调整,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审核”。下放至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 |
10 | 行政确认 | 126002 | 延长危险废物储存期限的审批 | 市环保局 | 污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无 | 不收费 | 省市无监管对象,下放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 |
11 | 行政许可 | 20002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资源林政处(行政审批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 35号令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 》(林资发[2015]122号) 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下放和委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核权限的通知 》(冀林字[2015]136号)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一)收费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二)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绿化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的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征收森林植恢复费。 |
依据(冀林字[2015]136号)新增(列入我市行政许可) |
12 | 行政许可 | 产地植物检疫、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 市农业局 | 石家庄市植物保护检疫站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 1.调运检疫: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产地检疫: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
(一)收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二)收费标准: 1.调运检疫费: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0%、0.45%和0.55%。 2.产地检疫费: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25%、0.30%和0.40%。 |
将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审批调整为市级审批,(列入我市行政许可) | |
13 | 行政处罚 | 021021 |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市教育考试院 | 市教育考试院相关处室 | 1.《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十七条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 | 6个月以内 | 不收费 | 新教育法修订,新增(列入我市行政处罚) |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