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政府部门2014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共234项,其中行政许可144项,非行政许可90项)
项目 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审批对象 |
设定依据 |
类别 |
备注 |
1 |
蠡县民宗局 (6)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跨社区的市、跨县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的审批 |
各宗教活动场所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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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各宗教活动场所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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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宗教活动场所 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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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少数民族身份确认 |
少数民族群众 |
国家民委《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问题的补充通知》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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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宗教团体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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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审批 |
生产清真食品企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4、6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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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蠡县残联 (1) |
残疾人证办理 |
符合办证条件残疾人 |
《残疾人保障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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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防办 (3)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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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 |
国务院决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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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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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编办 (1)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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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价局 (2) |
收费许可证核发 |
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
计价格【1998】2084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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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收费许可证审验 |
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
计价格【1998】2084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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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蠡县发改局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投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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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投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1号)中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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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及投资计划下达) |
使用政府性投资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的第三部分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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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项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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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蠡县商务局 (1) |
酒类零售许可 |
企业或个人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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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蠡县民政局 (9)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火葬场审批 |
申请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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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成立登记、注销登记 |
申请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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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
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 |
《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条例》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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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经营性公墓 |
申请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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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批准(追认)烈士 |
申请对象 |
《烈士褒贬条例》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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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退出现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伤残等级申报 |
申请对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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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养登记 |
申请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 《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第10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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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区划管理 |
申请对象 |
《行政区划管理规定》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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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申请对象 |
《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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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文广新局 (10)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公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章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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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公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章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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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
公民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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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公民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章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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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公民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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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设立娱乐场所 |
公民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章第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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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设立出版物经营单位 |
公民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4号令)第2、35、36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2、10、11、15、17、18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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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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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审批 |
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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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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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公安局 (17) |
机动车登记(包括上路行驶和临时入境登记)、合格标志核发 |
公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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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公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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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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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
公民 |
地方性法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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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物品通行许可 |
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冀公交[2006]215号)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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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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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查 |
法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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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户口迁移审批 |
公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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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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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民用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证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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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公民、法人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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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公民、法人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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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民、法人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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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公民、法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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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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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法人 |
国务院决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41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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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居住证核发 |
公民 |
河北省居住证办理规范(试行)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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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水利局 (7) |
河道采砂审批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单位和个人。 |
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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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法规及条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8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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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
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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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法律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相关条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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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取水许可审批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法规及条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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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拟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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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建设、修建、考古发掘等审批 |
施工单位和个人 |
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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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执法局 (1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6、47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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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0、51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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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建设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2、53、54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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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许可 |
建设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8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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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户外广告许可 |
单位或个人 |
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11条、《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19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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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同意 |
单位或个人 |
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14条《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2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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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单位或个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5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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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审批 |
单位或个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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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 |
单位或个人 |
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3条《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7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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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6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1、42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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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 |
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1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2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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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 |
建设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5、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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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教育局 (2)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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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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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药监局 (3) |
餐饮服务许可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公民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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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医疗用毒性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 |
科研教学单位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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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准 |
药品零售企业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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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国土局 (1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机关、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2号);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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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核 |
机关、企业、个人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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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开发农用地审核 |
机关、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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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
机关、企业、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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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机关、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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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机关、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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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土地初始登记审批【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审批】 |
机关、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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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
机关、企业、个人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志审批规定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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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的审批 |
机关、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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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市级下放) |
机关、企业、个人 |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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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住建局 (1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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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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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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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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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房屋登记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第168号第三十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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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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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建设单位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第45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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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施工合同备案 |
建设单位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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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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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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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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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第三部分第一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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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建设单位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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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房地产转让核准 |
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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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国有投融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
建设单位 |
《河北省建筑条例》地27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保定市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市【2008】45号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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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环卫局 (3)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
建设单位 |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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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环境卫生经营性企业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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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单位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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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人社局 (31) |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核报批 |
公民、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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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特殊工时制度报批 |
企业职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方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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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核报批 |
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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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 |
学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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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台港澳人员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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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审核报批 |
单位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2、《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的通知》;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试行意见》;4、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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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
机关公务员 |
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 号)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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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
军队转业干部 |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2、《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02]82号)第五条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工作。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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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
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六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 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 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 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五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六条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3、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适时完成对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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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 |
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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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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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公务员登记 |
公务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六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 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 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 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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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 |
公务员 |
当年的省、市文件规定。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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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机关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1、《公务员法》 2、《河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规程》 3、《河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务规程》 4、《关于重新核定招录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0]30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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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1、《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针对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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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
机关事业单位 |
1、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1]95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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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初级职称的评审和中、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初审和报批 |
个人 |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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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组织实施 |
单位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中《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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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及定级后待遇、调动、职务变动、岗位聘任、受奖励、处分人员工资组织实施 |
单位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中《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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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调整组织实施 |
个人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中《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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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退休(退职)费标准审核 |
单位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中《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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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核 |
个人 |
《河北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因病(非因公)退休、退职医务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字〔1996〕58号)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卫生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积极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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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及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组织实施 |
公务员 |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纪[2007]1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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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组织实施 |
单位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中《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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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记一等功奖励人员实行荣誉津贴审核 |
个人 |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号)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为获得记一等功奖励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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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
企业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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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企业 |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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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报批 |
个人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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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 3、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冀劳社[2007]76号) |
非行政许可 |
|||
135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非行政许可 |
|||
136 |
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组织实施 |
个人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暂行)>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20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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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审核 |
单位 |
冀职改办字(2009)83号;保人发(2009)19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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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计生局 (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各乡镇计生办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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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审批 |
个人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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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工信局 (1) |
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县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七号2008.12.27)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2001.11.15)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2007.9.21)第五条、第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6.17)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
141 |
财政局 (5)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
代理记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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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6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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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 |
行政事业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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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审批 |
行政事业单位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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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
教育、科技、文化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8项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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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交通局 (10)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更新砍伐省管高速以外公路用地上树木审批 |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
147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
14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
149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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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
15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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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行政许可 |
||
153 |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在公路上行驶的同意 |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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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 运输车辆审批 |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
行政许可 |
||
155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许可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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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环保局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设施验收 |
项目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行政许可 |
|
157 |
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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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排污许可证定期审核(初审 |
企事业单位 |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07]106号)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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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档案局 (1)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同意 |
法律:《中华人名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名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
行政许可 |
||
160 |
林业局 (4) |
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
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
161 |
林木采伐证 |
采伐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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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承运单位或个人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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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木材运输证 |
承运单位或个人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许可 |
||
164 |
农业局 (16) |
拖拉机及驾驶员证照审核发放 |
农机用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条 |
行政许可 |
|
165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机动车核发 |
农机用户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 |
行政许可 |
||
166 |
植物产地检疫 |
种植户、调运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167 |
植物调运检疫 |
种植户、调运者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
16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养殖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
16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机动车注销登记 |
农机用户 |
《农业部第42号令》第三十一条;《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
17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 |
农机用户 |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
17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变更或更换发动机登记 |
农机用户 |
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节: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
172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养殖户、收购企业 |
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第十八条;《河北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
173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养殖户、收购企业 |
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第二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
174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
养殖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第24条;《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 |
行政许可 |
||
17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养殖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2007年) |
行政许可 |
||
176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2007年)第五十条 |
行政许可 |
||
177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经营机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004年国务院第404号) |
行政许可 |
||
178 |
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
179 |
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8条、第23条 |
行政许可 |
||
180 |
卫生局 (13) |
饮水卫生许可 |
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反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
181 |
放射卫生许可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
《放射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
182 |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及重新注册许可 |
医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8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 |
行政许可 |
||
183 |
医疗机构的设置及执业许可及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
单位或(个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第20条、第21条 |
行政许可 |
||
184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审批 |
医疗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9条 |
行政许可 |
||
185 |
护士延续注册 |
护士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0条 |
行政许可 |
||
18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服务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5条 |
行政许可 |
||
187 |
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 |
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机构 |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9条 |
行政许可 |
||
188 |
成立、变更、注销民办非企业、事业医学科研机构审查 |
社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3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8条 |
行政许可 |
||
189 |
成立、变更、注销卫生类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审查 |
社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条、第6条、第9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 |
行政许可 |
||
190 |
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检疫合格证明 |
社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9条 |
行政许可 |
||
191 |
出生医学证明 |
社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20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192 |
健康证明 |
社会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
非行政许可 |
||
193 |
安监局 (3)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
19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核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
195 |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市颁发以外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第四条第三款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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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地税局 (21) |
代售印花税票申请审批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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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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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减免税的审批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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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批 |
纳税人 |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13号令 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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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
纳税人 |
《河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冀地税发[2000]62号)第十二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中:省属企业,市属及以下企业国产设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市属及以下企业国产设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局审核,并报省局备案。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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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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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核销死欠事项的审批 |
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见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见附件二)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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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薄。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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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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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发票使用和管理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监制章,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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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审核、报送呆账税金的审批 |
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见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见附件二)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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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关停、空壳企业确认事项 |
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见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见附件二)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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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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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设立税务登记核准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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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变更税务登记核准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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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停业登记的核准 |
纳税人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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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复业登记的核准 |
纳税人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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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注销税务登记核准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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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验证、换证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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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报验的登记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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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代开普通发票 |
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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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国税 (1) |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一般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9号公告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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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气象局 (6) |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第二十二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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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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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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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
《通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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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外省组织或个人到本市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安装作业的备案 |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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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
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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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烟草局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蠡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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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工商局 (7) |
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497号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四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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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修订)第九条;《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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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10号)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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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 |
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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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 |
个体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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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广告经营资格许可 |
企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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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食品流通许可 |
个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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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质监局 (2)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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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 |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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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公积金管理中心(1) |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
职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 |
非行政许可 |